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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農業網 時間:2018-06-05 作者:佚名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重慶6月4日電(記者 周聞韜、朱薇)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4日發布《關于污染環境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明確了十八種“嚴重污染環境”犯罪情形的具體量刑起點,對重慶全域該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和尺度進行規范統一,旨在改善環保壓力逐級衰減、責任追究不夠有力等現象。
據介紹,2016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應當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八種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污染環境犯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尚未進一步細化,導致部分案件存在量刑差異。重慶法院此次出臺的《實施細則》規定,上述十八種情形除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確定量刑起點之外,其余污染環境刑事案件量刑均以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作為量刑起點。對于行為人觸犯十八種犯罪情形中兩項以上的,應以其中較重行為的量刑結果為起點并疊加確定基準刑。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及危害后果不同,《實施細則》特別規定了原則上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為法官裁判該類案件提供更明確、更實用的量刑指引和參考。
《實施細則》明確,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審理應依據具體情形,以污染物重量、濃度、面積等為標準確定量刑起點。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等特殊保護區域實施環境犯罪的,量刑時將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因其主觀惡性較大,也會增加10%的刑期。《實施細則》還對罰金刑予以規范,明確所有犯罪情形均應參考污染環境違法所得判處罰金,對自然人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一萬元以上,對單位判處罰金的,罰金數額為十萬元以上。
《實施細則》在體現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犯罪的同時,也倡導恢復性司法原則。規定對于退贓、自愿繳納罰金及生態修復費用、自愿采取補植、增殖放流、義務勞動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將綜合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以及對生態環境的修復程度,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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